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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交易、不可替代代币 (NFT) 和知识产权

imtoken 2023-05-03 07:03:34

2020年10月9日,全球最早的国际金融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牵头,加入了欧洲央行、英格兰银行、欧洲央行等七国的美联储理事会,加拿大、日本银行、瑞士国家银行和瑞典央行央行系统发布了一份题为《央行数字货币:基本原则和核心特征》(CBDC)的报告。 [1]

顾名思义,这份文件为各国未来如何构建数字货币体系提供了一个总体方向和基本原则,包括:

(一)数字货币与现金等法律形式的货币将是互补的共同依赖,而不是替代;(二)数字货币作为对现有金融和财政稳定的辅助支撑,而不是造成损害或伤害;(三)数字货币必须保证并兼顾市场交易和支付的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和创新性。虽然报告没有直接提及具体的技术框架和相关技术在数字货币系统应用的背后,从上面的第三条原理可以清楚地看出,一个不言而喻的重大影响就是所谓的“区块链”(blockchain)技术。随着这项技术的应用逐渐成熟(但由于平均交易成本(费用)还是太高,目前仅限于目标金额较高的产品,比如特斯拉汽车等一些标志性的角色扮演者就宣布将接受“比特币”作为支付工具。尚未形成消费者普遍接受的交易支付方式)[2],现金的使用量正在下降,尤其是从中国的经验来看,这一切都促使各国金融体系正视世界各国的金融体系。已进入数字货币经济时代。无论如何,由于这份报告的推出,各种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产品一夜之间就受到了市场的高度关注。再加上一些名人的使用和加持,使得“比特币”、“以太坊”以及最近的“不可替代代币”(即NFTs,后面会讲到)的价值稳步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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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数字货币市场发展

区块链技术与数字货币

所谓的“区块链”技术源于作者 2008 年发表的一篇名为“中本聪”的论文,题为“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的论文是支撑直接支付的主要后端技术。电子。[3]参考其中的原始描述,“区块链”被描述或定义为“一种纯电子现金的点对点版本允许网络支付直接从一方发送到另一方,而无需通过任何金融机构。”[4]

从这个表述可以看出,区块链的初衷是“多方”去中心化的目标,通过“网民(公民)共同参与”的方式来实现,仿佛所有相关的交易(或支付) ) 记录被永久封存于众目睽睽之下,形成一个又一个叠加的交易记录区块(或数字账本),然后将每个区块连接起来呈现完整的动态交易过程记录,以便第三方(如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再需要作为信用中介,并且大幅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这就是所谓的“分布式账本技术”(DLT)。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整个区块链的运行软件完全用开源代码编写,所有参与者将继续努力,继续从事后续开发。正因为如此,源自密码学的区块链技术哈s被迅速推广应用到许多不同的领域,并且不再局限于“比特币”或金融交易市场,而是在技术层面或相关领域。框架的搭建也远远超出了《中本聪》设定的原始模式。所谓“加密货币”(概念上是“虚拟货币”)或代币,是一种使用“区块链”等技术来保护交易并控制交易单元创建的交换媒介,作为特定数字资产,就像证券一样。

既然叫“token”,其英文原意是表示或指代某种价值,“coin”的翻译容易引起误解。因为这是一个完全“去中心化”的系统,不受任何国家任何政府机构的控制,也没有任何政府机构或公司发行和流通,也从未在市场上募集资金从事相关技术。因此,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相当于中国证监会)前主席杰伊克莱顿曾表示,“比特币”不构成联邦“证券交易法”。 “证券”中定义的“证券”。 [5]、[6] 至于“区块链”技术,它是保证整个系统完整性和安全性的关键技术。虽然一些最早和最知名的加密货币,如“比特币”或“以太”并不是唯一的加密货币。事实上,由于它面临一个完全开放的市场,并且基于“去中心化”的概念,没有特定的加密货币可以干预或限制其他类似“代币”(有时被称为“模仿者”)的发行。山寨币)。截至 2021 年 2 月,加密货币有 4,500 多种,与 2013 年的 66 种相比,增长速度惊人(见下图)。 [7]

区块链数字货币市场发展

至于突出数字资产的“代币”,可以分为同质化和非同质化两种。 [8] 例如,最早和最广泛使用的“比特币”或后来的“以太”是所谓的“可替代代币”(FT),这意味着它们可以相互交换。交换或替代理论上可以进行近乎无限的分裂。例如,某A持有的“比特币”与某B持有的“比特币”本质上没有区别,即具有同质性的特点,可以按单位等值计算。作为兑换的代币或交易工具,它类似于现金(例如1元兑换10美分或100美分等)。 [9] 不可替代代币(Non-fungible token,简称NFT)是指存储在数字账本中区块链数字货币市场发展,由公有区块链平台(如“以太坊”)上的特定软件程序生成的代币。一个数据单元,记录在平台生成的智能合约中,作为特定数字资产的来源识别工具,具有不可分割、不可替代和唯一的特点,不能与任何其他 NFT 交换,如每个人的指纹或视网膜血管识别(通常是一长串英文字母和数字连接特定区块链和其中的智能合约,也称为“大杂烩函数”(hash))。 [10] 由于这个特性,NFT 最近成为了一个优秀的用于保存和识别任何电子档案的工具,无论是图像档案、视听作品,甚至是各种无形的“虚拟财产”,例如网络游戏中的“宝物”、“服装”、“武器”或不动产,等等,都可以“烙上”NFT印记作为唯一的“区块”进行永久保存和验证。因此,NFT本身就成为了一个可收藏的对象(虚拟实体)。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有什么影响NFT 的出现可能对现有资产和相关权利(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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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NFT 相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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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币权”:虽然 NFT 可以作为保存和识别电子文件的工具,但它们从未保证或保证文件的真实性或来源的真实性。目前网上有很多关于NFT的自助(do-it-yourself,DIY)学习资料供任何用户自由选择和使用,所以理论上任何人都可以将自己创建的任何电子文件发送到“铸造” ”。当然,“开启”一个 NFT 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有这样做的需要和必要性。 [11] 可以预见,未来相关技术和操作会更加简化,这意味着相关交易成本有望进一步降低,让更多人愿意使用。这其中,自然不能排除总有人冒充,搞诈骗。因此,对于买家来说,对各种含有NFT的作品或产品进行尽职调查还是很有必要的,甚至更严格的把关,溯源,清源,不能有懈怠。对于想要通过作品铸造 NFT 的卖家,在投放 NFT 之前,必须确认自己拥有特定电子文件的合法权利或获得必要的许可(否则可能构成后续的民事侵权甚至刑事欺诈,成为无可辩驳的证据)。 “虚拟产权”:在电子或网络环境中产生的“虚拟对象”是否应该像物理环境中的对象一样享有某种“虚拟产权”,一直存在争议。 “虚拟对象”只能通过现有的计算机(包括计算机等各类移动设备)和相应的软件组成的网络生成,而这些内涵以及如何操作通常是通过软件生成或受制于平台服务提供商与其用户签订合同的方式(称为“最终用户许可协议”(EULA))。

即使到目前为止,对于“虚拟财产”应该如何定义以及定义程度如何(例如在线银行账户、知识产权、电子邮件和帐号、域名,甚至“虚拟字符”或“角色”等可以包括吗?)。 [12]因此,有学者建议从一开始就应避免使用“虚拟财产权”的名称或隐喻(因为仅从法律、经济或一般认知上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无论是从脑力劳动成果、防盗威慑或性能价值理论存在相当大的问题和缺陷),也可以直接以用户对“虚拟资源”的使用(或配置)作为定义和范围的依据,以及从而为后续形成的相关增值“物”构建法律保护。 [13] 无论如何,由于缺乏共识,国际上关于“虚拟产权”的具体立法规定或司法判决还相当有限,但中国目前走在了前列。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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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和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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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艺术品、音乐,甚至是“推特”(Twitter)的创始人都第一次开通了自己的账号发的第一条“推文”,似乎只要能拍出高价就可以了NFT是铸造的(实际情况并非总是如此),因此引起了相当大的社会兴趣和关注。问题是,买家通过 NFT 购买的究竟是什么?它是原始项目的完全所有权吗?如果还有知识产权(例如音乐作品的版权)怎么办?

首先要特别指出并强调的是,NFT拍卖标的物的增加只是对原作所属的具体电子文件的标识,即具体的NFT代币本身,仅此而已;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同意作品原作者仍完全保留作品所有权及相关知识产权,通过NFT的区块链连接不会导致特定资产原有的权利或义务发生任何转移。 NFT迅速在文艺界走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它为创作者开辟了一条增加额外收入的新路径,并且可以继续保持对后端市场的控制,即许可费可以内置在智能合约中,只要随时转移 NFT 的所有权,原作者就可以再次获得收益。这与传统文学和音乐作品的拍卖交易完全不同。

这是因为美国的司法实践表明,著作权“First Sale Doctrine”(也称“Exhaustion Doctrine”)适用于实物所有权的转让。 ) 完全不适合虚拟环境,即不存在“数字首次销售”之类的东西。 [15] 因为对于文艺作品或资产来说,没有所谓的“特殊数字档案”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出售,而且每一份(档案)的质量都是一模一样的,都是同质的可替代资产,与实物所有权的转让(通常通过销售或赠与)有很大不同区块链数字货币市场发展,使用过的物品的质量总是比全新的物品略逊一筹,这可能导致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权利可以继续控制后续交易并从中获取利润。即使投出一个 NFT,不仅不会改变原始文件本身的性质,而且还增加了一层更严格的源认证,让购买者可以投射并感受到其投资的价值,所以它自然是买卖双方都不错的选择。

其次,NFT 和它所识别或指向的具体主体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东西,它们不会同时存储在同一个地方或位置。这是因为相关文件的规模往往过于庞大,必须通过相对复杂的网络资源分配从后台分发和存储(因此不适合在单个容量有限的一、移动设备上进行所有存储,也不适合任何随意的存储搬迁,这也与社会的普遍认知或假设有很大不同)。用实体来描述,就像图书馆传统的目录检索卡或计算机索引目录与书架上的书籍之间的关系。前者仅表明图书馆是否有特定图书的馆藏,但不保证该图书仍在指定的书架上或是否完好,是否已损坏等。 [16] 为了应对这种质疑,增强 NFT 的公信力,一些全球网络平台系统应运而生,试图以去中心化的方式将区块链记录和特定电子文件更永久地存储在区块中。 . [17] 在任何情况下,NFT 识别或指向的特定资产以及该资产所附带的各种相关权益都不会因 NFT 的出现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减值,该特定资产一般存在于堵塞。链外,即所谓的“链下”领域。第三,除非与权利人另有约定,NFT 所有者原则上不能行使权利,禁止他人复制或共享 NFT 所指向的特定电子资产。由于 NFT 的所有者获得的只是代币本身,而不是代币所指向的具体作品或资产,这意味着如果其他人从事复制、信息网络传播、公开展示等行为或使用资产 当因特定商标设计存在混淆风险时,NFT 的所有者无法出面维权,因为版权仍归原作者所有(就像买小说不获取版权一样小说的同时)。对于从事这些行为的第三方,即使构成合理使用,也不意味着他们获得了与 NFT 或其指向的资产等价的对象。毕竟,每个 NFT 都是独一无二的。复制包含 NFT 的电子文件,就相当于复制了别人的指纹,指向没有改变。它也直接和间接地证明了从事复制的人不是 NFT 的所有者。就像大家可以访问巴黎卢浮宫官网,从里面复制《蒙娜丽莎微笑》的肖像,但显然无法获得与原画同等的经济价值。

区块链数字货币市场发展

它的四、NFT只是通过相当复杂的加密技术生成的一串代码,用于识别或指向特定对象,不具有任何知识产权。由于这只是纯粹的功能性技术操作,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仍属于“想法”的范畴,无法得到保护。但是,由于生成 NFT 的软件程序是通过开源代码和区块链技术编写的,因此软件程序中不具备功能的部分属于创作者的原创表达方式,可以受到版权保护,并在开源下获得许可。从事扩散的方式(所以理论上至少没有商业秘密可言)。 [18] 对于软件中的功能操作,或许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当然,还必须满足专利授权的法定要求,如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但可能会逐渐形成不同的“闭环”。域”,导致不同厂商的软件产生的不同区块不再能顺畅链接,虽然有区块,但链条断了,最终变成寡头市场,其中最有影响力的少数厂商独立它背离了区块链技术的宗旨和目标,非常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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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NFT的出现确实为文艺界的很多人提供了一个新的营销渠道,但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一波社会动荡。许多参与拍卖的买家可能并不确切知道自己在购买什么,甚至对相关权利有很大的误解。既然已经发生了几起巨额的拍卖交易,那就更要弄清楚这个新兴事物的具体内涵,以及它为何与权益相关。

对于 NFT 铸币者和卖家来说,必须确认他们确实拥有这样做的适当权利或许可,以确保权利的来源不受质疑,并且应该是公开、透明和所有相关的权益在合同中充分说明,让买家有合理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