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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第 1 章一般规则

第一条进一步加快天津新技术产业园(以下简称高新区)孵化基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园区建设水平。孵化体系产业孵化器,培育支持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的优秀企业。制定本办法,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直辖范围内的所有孵化器。

第二章管理与认证

第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高新区孵化企业促进中心为高新区孵化器主管部门产业孵化器,负责对高新区孵化器的管理工作。高新区孵化器与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第四条新建孵化器应当在高新区孵化促进中心备案。自成立之日起,严格按照高新区孵化促进中心制定的服务标准开展工作,否则不能认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五条 能够按照高新区孵化企业促进中心制定的《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孵化服务标准》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与孵化中心签订《合作发展孵化业务协议》企业促进中心,按照协议内容开展工作的孵化器,可认定为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产业孵化器

第六条高新区孵化促进中心每年根据《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价指标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评价。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孵化器,其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资质。

第七条经高新区孵化促进中心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申请市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章鼓励设立基金

第八条 高新区设立“孵化器促进基金”(以下简称“孵化器基金”)。以上年孵化基金为基数,孵化企业对高新区经济贡献的年增长率同比例增长。费用列入自主创新基金。

第九条每年的“孵化基金”数额由高新区财政局会同孵化促进中心计算,高新区自主创新基金管理团队负责审核监督。

产业孵化器

第十条孵化创业基金扶持计划由高新区孵化创业促进中心制定,报主任办公室研究决定,由孵化创业促进中心实施。

第四章鼓励基金支持内容

第十一条“孵化基金”,根据科技部、天津市、高新区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指导意见,支持高成功率孵化,为高新区培育优秀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新经济体。增长点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二条“孵化器促进基金”包括三项:

1。基本补贴约占“孵化基金”的20%。主要对各孵化器开展创业孵化工作给予基本补贴,对运营正常、符合高新区发展要求的孵化器给予15万元补贴。

产业孵化器

2。绩效奖励约占“孵化器职业基金”的50%。在培育企业和围绕孵化提供服务方面,将根据每个孵化器的评估给予补贴。

3。公共平台资金。约占“孵化创业基金”的30%。主要用于资助为提高服务水平而建设的各种公共平台。

第十三条绩效奖励以天津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为依据。每个孵化器对孵化企业的孵化绩效进行评估,并分别兑现。评价指标每年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每个公共平台项目的年度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鼓励性资金使用规定

产业孵化器

第十五条:“孵化基金”的目的如下:

1。为入驻企业开展创业创新服务(如创业投资、创业辅导、咨询、培训、信息服务等)活动;

2。组织或参加各种形式的交流、论坛、博览会等活动;

3。改善孵化设施和办公条件;

4。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水平的培训;

产业孵化器

5。建设和完善公共服务平台;

6。发展孵化事业的研究和学术活动;

7。用于促进企业发展的其他相关投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孵化业务资金当年未用完的,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从下一年度孵化业务资金的计提额度中扣除。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假信息获取孵化器业务资金或者所得孵化器业务资金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事项的,孵化业务促进中心应当采取退还孵化器已获得的孵化器业务资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1月30日。

附件:孵化